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24 16:32:43 浏览次数:168

 

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瑞教字[2013]79

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市属学校,私立学校,校外活动中心: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适应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日前,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于2013年春季开始执行,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书法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书法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校要按照教育部《指导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书法教育实施方案,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课时、教师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书法教育的顺利实施,确保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赣教基字〔2011〕70号)提出的“2013年秋季起,全省所有中小学校开设书法教育课”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明确书法教育教学时间

根据《指导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书法教育以语文课为主,也可在其他学科课程、省情教育等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进行,其中小学3—6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用于毛笔字学习;普通高中在美术课程中将《书法》(选修)列入选修ia。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书法教育校本课程,积极开展书法教育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书法教育条件保障

1.加强书法教师队伍建设。要逐步形成以语文教师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书法教师队伍。中小学语文教师应逐步达到能兼教书法。要充分发挥书法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各校要加强书法教师的培训,组织教师研学《指导纲要》,把握其基本要求,提高教师的书法教育教学专业能力。积极参加省教育厅、赣州市开展的书法教育骨干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书法教育水平。

学校要充分发挥本校优秀书法教师的专长,指导和引领学校全体教师提高书写水平,为整体提高学校书法教育教学水平创设条件。学校可以聘请书法家、书法教育工作者、有书法专长的家长等作为兼职指导教师。

2.加强必需的教学资料或设施配置。学校图书馆要为书法教育配置相应的碑帖、挂图、书籍、电子出版物等必需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专用书法教室。教育局将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图书配备等项目中,为学校配备一定的书法教育资料。

3.加强书法教育教学研究。各校教研部门要把书法教育纳入教学研究工作的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书法教研员,研究中小学书法教育的教学规律和评价方法,及时组织经验交流,指导学校和教师开展书法教学工作。

4.加强书法教育督导。教育局将书法课程开设和 和效果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评估内容。各校要将书法课开设情况纳入教育考核内容,不定期开展考查。但各校不得组织、鼓励学生参加各类书法考级活动。

5.加强书法教育学生用书管理。义务教育3至6年级《书法练习指导》、普通高中书法选修课教材须经教育部审定通过后使用。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的书法教育学生用书须经省教育厅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2012年,省教育厅对义务教育省情教育地方课程教材《人杰地灵诵江西》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2年秋季向学生全部配齐,其中根据学生年龄特点为每年级教材增加了书法教育内容。各校要用好该教材开展书法教育。

附件: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34231549377491.doc